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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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臺南市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第十三條暨「臺南市社區大學學習成就證書授予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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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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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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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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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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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永康社區大學(以下簡稱社大)為鼓勵穩定開課2學期以上班級學員自組同好社群,建立團隊自主學習與社區服務參與之精神,進而投入公共事務,藉以實現自我價值及實踐公民社會內涵,並擴展社大形象及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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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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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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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大指派社團管理人輔助督導之。負責輔導自主性社團(以下簡稱社團
)之成立、解散、經營、管理、經費審核工作等行政程序報備及社團、社大雙方聯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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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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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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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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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登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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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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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之設立,應向社大申請登記並經核可。未經登記核可者,不得以社大社團名義對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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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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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區分為『育樂性社團』或『公共性社團』2種社團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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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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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之申請與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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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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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成立社團,須由社大連續開課2學期以上班級,且參與該班級學員10人(含)以上聯名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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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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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營運過程中仍須維持10人(含)以上之社員人數,若社員人數低於10人,社大可要求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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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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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資格必須是當學期已報名之社大學員,若非,不得參與;社團亦不可向外招收非當學期已報名之社大學員為社員並收取費用
,違者立即取消該社團設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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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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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具社團成立申請表、社團組織章程(含電子檔),送社大社團管理人審核通過後,即完成申請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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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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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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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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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名稱,須冠以「臺南市永康社區大學○○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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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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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宗旨(應說明社團成立目標與發展願景;並描述如何促進社員持續參與社區服務與公共議題,藉以提升社團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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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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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組織與職掌權責(組織架構,如設社長、副社長,下設文書、總務、公關、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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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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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應備條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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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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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權利與義務(如繳納社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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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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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遴選、任期暨罷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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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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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任期暨遴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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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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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會議之組成(如社員大會、臨時會、分組會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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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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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經費來源與運用(應專款專用、公開透明、按規定期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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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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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訂定暨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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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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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成立後,其組織章程、指導教師、社長及幹部、社團名冊等如有變更者,應於15日內向社大社團管理人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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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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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如有嚴重違反成立宗旨、相關法令或經營不善致運作困難者,
社大得撤銷其社團資格;社團經撤銷後,將停止使用學校各項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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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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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學分證書與補助核銷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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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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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學分證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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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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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應配合每學期擬訂社團綱要表,並檢附教室器材使用申請表等紙本或電子檔資料;春季班提送資料,應於前一年度10月底前完成,秋季班提送資料,應於當年度4月底前完成;倘超過2個學期(含)以上未提出,社大有權撤銷其社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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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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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社團綱要表填寫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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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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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分應規劃18節,每節須達5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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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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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分配自主練習及活動參與節數,兩者兼具但可自由調整,至少達1學分(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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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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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練習應註明次數、練習內容及時數等;活動參與應註明活動內容及辦理月份、時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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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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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註明每學期收取社費金額,且財務運作應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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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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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註明指導教師(顧問)及社長姓名,並將社員須備資格與條件等資料明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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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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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名冊應於開學第2週前(春季班3月中旬前、秋季班9月中旬前),由社長提送社團管理人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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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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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第18週結束後一週內(春季班7月中旬前、秋季班隔年1月中旬前),若社團活動(含自主練習及活動參與)內容變更,應檢附「修正社團綱要表」(不可變更學分數)、簽到表(不可電腦打字簽名)、活動照片(每場次至少2張)等資料,送社大社團管理人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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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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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支持性補助及核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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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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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申請支持性補助,應評估永續經營目標與需求,且實報實銷;凡一次性使用或消耗用品等項目,社大不予補助;惟特殊情形可逕向社大社團管理人提案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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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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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欲申請補助,應於學期第2週前(春季班3月中旬前、秋季班9月中旬前)提出;並檢附「社團補助申請表」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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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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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核通過全額補助或僅提供部分補助之社團,社團管理人於學期第4週前(春季班3月底前、秋季班9月底前)通知;未通過補助社團,請以對外募款、廠商贊助、義賣、增收社費或申請機關團體補助等方式進行營運經費籌募。
上述兩者皆應以財務運作公開透明原則,每3個月得向社員及社大說明款項來源與支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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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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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社大核定補助之社團,春季班應於當年度7月中旬前完成核銷,秋季班應於隔年1月中旬前完成核銷;並檢附請款明細表及發票或收據正本等資料辦理;逾期核銷者視同放棄補助。
惟年底若需配合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核銷作業期程,社團應調整並配合社大通知提前辦理核銷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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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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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完成核銷工作後2週內(春季班7月底前、秋季班隔年1月底前),請派員向社團管理人簽領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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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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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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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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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辦理戶外活動應以安全為第一考量,若預見危險之發生,應即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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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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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辦理旅遊、參觀、登山、比賽等活動應辦妥旅遊平安保險;並得於行前辦理說明會或相關安全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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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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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活動如需社大行文知會機關或組織單位,請逕向社團管理人申辦同意後辦理。邀請校外團體人士參加活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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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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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及其成員之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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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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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師之職責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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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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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應遴聘指導教師至少1人,所聘指導教師應填具「教師教學同意書」後送社大社團管理人備查後聘任之;如任期(一年一聘)未屆滿需更換者,須提具1/2以上社員同意書,至社大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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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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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師請社團自行遴聘,亦可徵詢社大提供並協助邀聘,選定後請通知社團管理人,以製發教師聘書;另外,社團幹部經社員選定後亦請通知社團管理人,以製發幹部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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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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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聘用指導教師,應由社團自行與教師協商指導費支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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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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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師應協助社團幹部進行社團發展、社務運作、活動規劃、專業研習、財產管理、改選交接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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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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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師得參加社大辦理之教師培訓,並協助處理有關社團活動之特殊問題與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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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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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長之職責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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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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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長對內綜理社務,對社員負責,對外代表該社團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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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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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長應公開由社團超過1/2社員選舉或推舉產生,任期由社團組織章程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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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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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勉勵社長對社團貢獻之心力,社大比照班級之班代優惠,自擔任後下一學期依報名時優惠規定,再享8折優惠。
(此優惠僅限報名1門課程,且不得與其他優惠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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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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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之職責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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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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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資格必須為當學期已報名之社大學員,並應依所屬社團組織章程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社大每學期補助社團經費,源自於社大學員所繳交報名費,故基於「取之於學員、用之於學員」之公平原則,社團社員資格,必須是當學期已報名之社大學員,若非,不得參與社團。請各社團幹部重視並遵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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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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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社團永續營運,每學期經社團幹部(社員)共同研議並達成共識後,社員須繳交定額社費,由社團幹部負責收費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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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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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專款專用帳目須公開透明,並應全數充作該社團活動、業務、管理及發展之用,不得挪為私用,或有其他圖利行為。以公益名義舉辦之募款所得,扣除活動成本後,須全數做社團發展使用,違反者社大有權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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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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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參與社大認證之社團活動(含自主練習及活動參與),須達5/6以上出席率,方符合學期末發給學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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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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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應負參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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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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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大為增進社團優質性發展及建構彼此交流,每學期定期辦理社團交流見習相關之會議或活動,藉以瞭解各社團發展現況、增進社團間彼此溝通交流或研議相關提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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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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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社大辦理之會議或活動,各社團應派請代表參與分享;社長因故未能出席,須委派代表至少1人出席,如未請派委託,則為未盡應負之義務,社大將列入績效檢核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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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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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租借教室與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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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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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依實際需求得向社大申請借用教室與器材,應依社大相關規定辦理,
且核定權由社大依實際狀況行使(以例行課程優先使用,其次為登記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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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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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教室與器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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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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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享有借用社大教室與器材之權利,但須事先協調及書面申請(教室借用時間需配合社大授課開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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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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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槍投影、手提電腦、相機及攝影機不借於校外使用,如有特殊原因請另行報備。除社團活動外不得作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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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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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愛惜公物、保持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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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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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不依規定使用教室與器材者,社大得隨時收回租借之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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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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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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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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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如有參賽得獎者或特殊貢獻者(含個人及團體組),社大得進行公開表揚,以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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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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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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