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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社區大學辦理電費減免一案,詳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24日臺教社(一)字第1100106141號函辦理。

二、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110年7月7日公告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農業及服務業之電費減免及延緩繳款期限措施(如附件)辦理,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已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或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除外之大專校院承辦或借用學校場地除外之承辦社區大學之團體。

(二)適用期間: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三)適用級距及減免方案:

1.級距1:自110年5月起,每月營業額較108年同月營業額或110年3月至4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未達50%。每一電號減免10%,每月減免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

2.級距2:自110年5月起,每月營業額較108年同月營業額或110年3月至4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減少達50%。每一電號減免30%,每月減免上限為30萬元。

(四)受理程序:申辦之社區大學須檢附「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農業及服務業台電公司優惠用戶減免清單」(以下簡稱減免清單)、申請減免月份之台電公司電費單據及自結營收報表(如附件),如屬高壓用戶則需另檢附「高壓用戶分期延繳電費申請書」,並於110年9月24日前送至本局受理。

(五)審核程序:

1.由本局審核減免清單(如機構屬高壓用戶則需再審核「高壓用戶分期延繳電費申請書」)、申請減免月份之台電公司電費單據及自結營收報表,並依適用級距進行審核其資格。

2.本局將審核通過之減免清單及申請減免月份之台電公司電費單據電子檔回傳至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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